会议实录|“单身女性冻卵第一案”研讨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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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实录|“单身女性冻卵第一案”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4-12-16 05:03:51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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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针对备受关注的“单身女性冻卵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枣枣要求被告北京妇产医院为其提供冻卵服务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如何看待单身女性冻卵、单身女性生育权、延迟生育、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的广泛争议。为厘清争议、凝聚共识,推动上述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思考,2022年7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成功举办了“单身女性冻卵第一案”研讨会。本案原告徐枣枣女士、原告代理律师董晓莹、被告代理律师聂学,以及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湖南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南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在本次会议发言,来自全国范围内的二百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同步参与了线上会议。

第一节 案件情况介绍

会议第一节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曹薇薇主持,本案原告徐枣枣女士及其代理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晓莹,以及本案被告代理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学介绍了本案基本情况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徐枣枣女士首先简单介绍了三年多以来亲历案件的全过程。2018年底,基于想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学习与工作当中,且意欲保留日后以当阶段卵子质量进行生育的可能性,徐女士前后两次赴被告医院咨询冻卵相关事宜,均被医院告知因其未婚无法提供冻卵技术服务。就此,2019年3月徐女士以医疗合同纠纷为案由申请立案被拒绝,后于当年10月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案由立案成功。该案自2019年12月份第一次开庭至近日形成一审判决,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徐枣枣女士也表示会针对该案一审判决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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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枣枣

本案原告

本案原告代理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晓莹针对一审判决书发表了意见,董晓莹律师认为判决书中几乎没有体现原告方代理律师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其主张单身女性冻卵涉及单身女性身体自主权的保护、性别平等等问题,而且,从《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我国目前生育政策角度而言,我国对于单身女性冻卵也应是开放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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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莹

本案原告代理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被告代理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学指出,在一审过程中,被告方主要从医学风险、社会伦理等角度出发阐述了被告方观点。聂学律师针对本案进一步提出了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其一,生育权的实现一定需要医疗机构履行作为义务?医疗机构不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就一定侵犯了生育权?其二,对于不存在相应医学指征的冻卵请求者,医疗机构为其冻卵后,在该妇女因年龄等原因导致其子宫不具备生育条件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是否还需要为其寻找代孕等手段以保障其生育权?否则,医疗机构是否侵犯了其生育权?其三,基于男女平等原则,医疗机构是否还负有保障男性生育权的义务?总体而言,聂律师指出,冻卵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在我国目前国情下应特别慎重适用。

第二节 主题发言

会议的第二节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管理与法治分会主任申卫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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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管理与法治分会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生命伦理研究所所长邱仁宗以“单身女性要求冻卵能否得到伦理学辩护”为题进行主题发言。邱仁宗教授首先指出应当从宏观的健康权实现和保障的角度来看待医疗行为,而不仅仅将其认为是针对疾病的治疗,辅助生殖技术便是典型的例子。其次,邱仁宗教授认为冻卵技术的“受益-风险比”较大,具体体现在该技术有益于个人和社会,为女性的生殖提供了多种可能选项,利于实现其生育权,且技术本身对于女性和未来孩子的风险是比较小的。最后,邱仁宗教授指出女性基于医学理由和非医学理由要求冻卵并无道德意义上的区别,认为非医学理由(例如基于事业等因素的考量)冻卵是未婚女性基于身体权和生育权非常合理的诉求,且在分析了非医学理由冻卵可能存在的伤害后,可以发现这对他人和社会并无伤害,故伤害论证不能成立。因此,邱仁宗教授认为单身女性要求冻卵能够得到伦理学辩护,而禁止单身女性冻卵实际侵害了女性身体权,违反性别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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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仁宗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生命伦理研究所所长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曹薇薇从相应规则的逻辑基点角度切入,阐述了对于单身女性冻卵问题的思考。曹薇薇教授指出,对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问题,医学上往往是回答是或否、可以或不可以,而法学的视角下还需要回答从何种程度上应予许可或从何种程度上应当禁止,对包括冻卵技术在内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制体系之设置与完善背后应有稳定而持续的逻辑基点。曹薇薇教授指出,英国相应规制体系的逻辑基点较为明确,即“Doctor knows best”,我国目前的规制模式亦存在此种趋势,医生的专业性、权威性、话语权在法律层面的意义值得认真思考。曹薇薇教授对这种模式也提出了一些顾虑:若采此模式,则我们所讨论的案件中徐女士之诉求应不被许可,但在之前讨论的长沙市开福区审理的邹某一案中为何当事人诉求又得到了许可?就此,曹薇薇教授结合英国埃文斯案(Evans v. United Kingdom)说明目前欧洲更多是采取一种“Respect for autonomy”的逻辑,即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由前述我国两案中判决结果的差异可以看出,若采用“Doctor knows best”的逻辑,在司法实践、法律适用中的稳定性、持续性恐怕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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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薇薇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孙煜华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对于单身女性冻卵问题的思考。首先,孙煜华主任认为技术安全问题是最关键的问题,我国卫健委近日回应称冻卵技术存在健康隐患,对此医学界应予以答复。其次,孙煜华主任基于《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认为生育与家庭似乎存在紧密联系,不能以结果为导向简单得出生育权为人格权这一结论。孙煜华主任认为必须谨慎思考和回应在法律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是否违反上位法而无效这一问题,并就此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禁止为单身妇女提供辅助生殖技术,与吉林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存在冲突,本质上而言这一冲突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审查的方式予以解决。在目前找不到明确的禁止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出部门规章违反上位法是牵强的。最后,孙煜华主任指出目前伦理上的忧虑主要在于冻卵可能导致不婚,这种担忧是结合现有家庭结构等因素作出的考虑,而在法学视角下,或许需要通过社会调查等途径来了解公众的接受度,并考虑对于冻卵技术的管理缺位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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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煜华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张迪介绍了卵母细胞冻存的背景及相关风险,并指出冻卵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应当开放社会原因的冻卵。支持观点认为冻卵是对女性的赋权,促进生殖自由和性别平等,否定观点则认为冻卵可能使女性失权。因为冻卵客观上可能难以实现延迟生育目的,甚至会转变为一种道德责任与被迫选择,削弱女性自主性,此外还会导致商业化难题。总体而言,允许冻卵至少要满足两个伦理前提,一是确保技术有效性,未来可考虑要求获得医疗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遵循公平原则,应首先开放医学原因的冻卵,只有充分获得社会原因冻卵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依据且具备完善的商业化监管体系下,方可考虑开放社会原因的冻卵。当然,还需同时完善就业、婴儿照护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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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迪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问题与讨论

在第二节问题与讨论环节,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赵敏提出,对医疗机构实施冻卵的规制并不意味着不尊重身体权和人格权,干预的合理性基础可能存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和其他很多国家等都是定位为治疗不孕不育症的手段,冻卵扩大至社会原因是否有合理性?冻卵主要目的是延迟生育,但这一医学手段能否解决社会问题,是否应该通过其他社会制度予以解决生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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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敏

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提出了两方面观点。一是不赞成社会问题医学化这种说法。因为目前规定辅助生殖技术只能在医疗机构实施,所以社会原因冻卵虽然背后存在社会问题,但并不意味着不是医学问题。二是澄清本案朝阳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要区分冻卵和辅助生殖技术,冻卵不一定会直接导向辅助生殖技术;单身和已婚女性受到的冻卵技术风险没有区别;尽管需要区分医学原因和社会原因冻卵,但如果完全剥夺当事人对于社会原因冻卵的选择,这种父爱主义的立场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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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三节 主题发言

会议的第三节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华琳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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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伦理与法律学系主任睢素利介绍了冻卵技术的应用现状,提出应支持医学原因、但不支持社会原因的单身女性冻卵需求。原因在于,第一,女性取卵会给身体带来一定程度伤害。医学原因冻卵可通过疾病与冻卵技术的风险对比辩护,但是社会原因冻卵却属于增加风险。第二,保存生育力的预期愿望可能无法实现。卵子复苏后临床妊娠率不稳定,此时女性也会成为高龄产妇,受孕存在困难。第三,冻卵的自主性难以保证,反而可能形成另一种内卷。第四,冷冻卵子使用效率低,增加卵子商业化的可能。第五,性别差异现实存在,冻卵和冻精很难绝对平等。因此要改变一刀切的禁止性规定,允许单身女性基于医学原因冻卵,但仅仅为推迟生育而冻卵不应该受到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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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素利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伦理与法律学系主任

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雷瑞鹏首先提出几个基本共识。一是讨论不应限于现行法,还应关注因违背上位法精神等需修订的规则。二是区分实质伦理和程序伦理问题。在分析实质伦理问题后可通过优化规制手段等解决程序伦理问题。三是要注意社会情境变化对伦理判断的影响。雷瑞鹏教授随后提出自身观点。第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和冻卵技术不能分离,冻卵是ART衍生的技术。第二,关于冻卵的风险,应当获得医学界的权威意见。在生殖医学的全国性大会上,与会专家基本认为冻卵是一项比较成熟的技术。第三,女性的独特性决定了应通过制度去扩张女性生育选择范围而不是限制。第四,目前冻精和冻卵存在政策上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需要进一步考虑。第五,对家长主义的干预要进行伦理分析。核心在于冻卵究竟是否是受益,应由国家还是女性个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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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瑞鹏

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浙江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学伦理与卫生法学讲师王赵琛以“卵子冷冻是生育权么”为题进行主题发言。王赵琛老师指出,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需要区分“对社会原因冻卵的主张是合理的”以及“对社会原因冻卵的主张的合理性来自于生育权”这两个问题。前者取决于明确社会原因冻卵的合理性来源,这构成是否支持社会原因冻卵的必要性来源。后者涉及什么是生育权的问题,对此,Quigley教授总结了两个理论基础,分别是基于生育自由的选择理论以及基于生育利益的利益理论。权利的选择理论强调权利人施加于他人自身的意志(以他人承担义务的方式),赋予了权利人小范围的自治,但该理论仅仅是对已经证成的权利的效果的说明,并未就某新生育主张是否属于生育权提供多少有效规范性论证。权利的利益理论不仅说明权利的效果,同样给出了权利及权利主张的证成,即只有那些最重要的利益,才能成为权利。基于此,生育权是一个描述性术语(umbrella term),本身没有规范性效力,故对于社会原因冻卵的主张,无法被生育权所辩护,即便我们承认其属于某种生育自由。从另一方面而言,生育利益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与不生相比,养育一个孩子对个人和家庭的利益本身”,二是“相比于不进行社会原因冻卵,社会原因冻卵所获的直接生育利益”,三是“相比于不进行社会原因冻卵,社会原因冻卵所获的与生育相关但非直接生育利益的额外利益”,对于社会原因冻卵所追求的利益,将第二类和第三类利益放在了首位,并不符合利益理论证成权利的观点。王赵琛老师指出,根据前述分析,事实上将医学原因冻卵也排除在了生育权范围之外,但我们可以从其他维度对医学原因冻卵进行辩护,本次发言主要是为了说明从生育权角度为社会原因冻卵辩护可能存在不足。王赵琛老师最后指出,对于未婚医学患者冻卵的需求,更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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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赵琛

浙江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学伦理与卫生法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曾佳以“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确认与制度保障”为主题进行发言。曾佳博士指出,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提案,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曾对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提案作出回应,认为就放开对单身女性生育权限制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目前,以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单身女性,医疗机构无法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开放冻卵背后涉及的事实上是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争论,我国目前尚无体系化的法律规定,相关零散的规定也存在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嫌疑,合法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总体上而言对于单身女性冻卵持开放态度,可作为我国开放单身女性冻卵的重要参考。曾佳博士从“对生育自主的维护”“不会侵犯未成年人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生育政策、观念的转变”四个维度予以展开,论证了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对于如何构建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制度体系,曾佳博士从“开放单身女性冻卵”“建立以保障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为核心的配套体系”“避免社会对单身生育的歧视”等方面予以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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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问题与讨论

在第三节问题与讨论环节,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华琳以及北京协和医院生殖中心医生邓成艳参与了讨论。

宋华琳教授指出,本案涉及行政规制与个人自由的关系,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法律父爱主义倾向存在一定的问题,成年人应该知晓什么最符合自己的利益,应该有选择如何生活的自由,《民法典》第143条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赋予了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作为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限制了对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事实上已经违反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若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审查,可以得出其对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不具有规范效力。总体而言,对于单身女性冻卵等问题,应采用“规制阶梯”的方式,不应完全排除女性对自己生育权实现的相关选择,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与规范,以保障女性生育权。

邓成艳医生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无高位阶法律对冻卵等问题予以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遵守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这也符合《民法典》第1009条。她指出,冻卵与生殖是不可能分开的,冻卵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辅助生殖最重要的原则是保护后代,通过现有研究数据表明,相较于正常妊娠生育的孩子,通过试管婴儿手段生育的孩子可能更早出现老年化的疾病,这些疾病与体外培养胚胎是存在一定关系的。因而,从安全性角度而言,辅助生殖技术一定要限制使用。

宋华琳教授进一步回应道,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部门规章是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定与精神的,《立法法》第80条明确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无权限制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最后,宋华琳教授对本节发言予以了总结,他指出,本案涉及法律和人情、政策、伦理、科技等方面的冲突,但我们应避免法律父爱主义过度干涉我们的生活,因为个人、社会、市场具有自我安排与调节能力,政府干预原则上应秉持“备而不用”“备而少用”的基本原则。

会议总结

研讨会结束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对各位与会嘉宾表达了衷心感谢。石佳友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得到了多方关注与支持,参会人员中既有本案原告以及原告、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也有来自法学、医学、伦理学、人口学、社会学、哲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法律实务界、医疗界的相关人员,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就伦理的可辩护性、伦理的正当性、身体权、自主权、生育权、生育自我决定、性别平等、辅助生殖技术的反思等基本问题予以了充分讨论。石佳友教授指出,解决本案所涉及问题的终极路径,可能需要向立法机关提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对于本案一审判决,石佳友教授认为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该判决可能混淆了单身女性冻卵以及单身女性辅助生殖,二者其实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根据新加坡最新的法律,21-35岁的单身女性可以基于非医学的原因申请冻卵,但这些女性只有在结婚以后才能使用其冻卵。新加坡的经验提示我们,单身女性冻卵属于前端问题,不应过多干涉,只需对于如何使用冻卵这一后端问题进行合理规制即可。石佳友教授认为,对于单身女性冻卵等问题的思考,应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长远视角予以展开,期待以本次研讨会为契机,在未来与大家一起延续对相关问题的思考与交流。

文:康令煊、李晶晶、付一耀

封面图源:界面新闻

摄影:蔡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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