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卵子 怎一个单身女性的权利了得?
发布日期:2024-12-12 07:53:22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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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被徐某某以“侵害一般人格权”为由,告上了法庭。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时,这起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度掀起了对中国单身女性冻卵话题的热议。
因为单身而被拒绝冻卵
31岁的“北漂”徐某某从事新媒体工作,最近一两年刚得到一个晋升机会,暂时没有结婚生子的打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她表示有两方面的原因促使自己萌生了冻卵的想法:一方面,目前国内的冻卵技术已经成熟;另一方面,在大城市生活成本高、节奏快,她既不想暂缓事业的发展,更不想未来后悔。
徐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咨询冻卵事宜,并通过相关检查确认身体正常、卵子健康。但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原卫生部”)于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院拒绝为她提供冻卵服务。
为此,徐某某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告上法庭。起诉书称,原告作为年满30岁的成年女性,有把自己现阶段最适合生育时期的卵子取出并冷冻保存的意愿。原告认为,被告的拒绝行为,是对原告女性身份的歧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徐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为原告提供冻卵服务,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开庭前,徐某某还给63位人大代表写了信,希望他们能帮忙呼吁,推动对单身女性冻卵权利的维护。
作为国内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实际上,在立案环节徐某某就面临困难。据了解,徐某某最初决定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医院,但法院没有受理。后与代理律师商量后,才变更案由,最终以“一般人格权纠纷”起诉。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单身女性冻卵存在现实需求
作为一名单身女性,徐某某有着一定的代表性。处在30岁关键年龄的她,不想放弃自己多年以来打拼出来的事业,草草地选择结婚生子。而另一方面,徐某某又担心自己在未来的岁月里,会后悔自己没有生育过一儿半女,让自己的人生产生缺憾。随着年龄的增长,徐某某也越发能感受到养老压力,并开始为自己的下一代作打算。
在智联招聘发起的一项调查中,有59.9%的单身职场女性选择了不愿意生育,其主要原因是时间精力不够、抚养费用太高、担心影响工作发展。在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上,被调查的职场女性认为有很大影响的比例为63.4%,而男性中的这一比例为48.6%。
当职场压力和生育压力走向高峰甚至顶峰,职场女性急迫地想找到一个平衡点或者延迟点,冻卵技术成了一部分人解决这个人生难题的“工具箱”。
曾有媒体在网络上发起一项调查,搜集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英国伦敦国王学院等20所知名高校、165名女大学生的观点与看法。调查问卷显示,上述女大学生中,95%支持徐某某冻卵。调查中,表示未来会考虑冻卵的人数比例为64.63%,愿意参与冻卵的主要原因为“在没有结婚对象的情况下,减少生育焦虑”“不想生育,但是担心后悔”“相信医学的发达程度”“担心生育对工作有影响”,等等。
“冻卵之后,我更敢放手去干了,没有了后顾之忧。”32岁的李某在接受采访时说,“现在没计划生孩子,但是担心以后太晚生孩子卵子质量会受影响,于是想提前作一些准备。现在先把质量高的卵子储存起来,自己就不会为了生孩子而急于结婚了。”这也意味着,冻卵还承载着单身女性掌握自己生育权的诉求。
此前携程旅行网曾公开表示,将为公司女高管提供冻卵服务、支付冻卵费用;国内诸多女星也纷纷自曝曾冷冻卵子,为将来可能的大龄生育作足准备,更有不少旅行社直接打出“海外冻卵团”的噱头来招揽生意。这种种新闻,都体现了未婚女性对“冻卵”这一技术切切实实的需求。
2012年,美国率先对女性开放冻卵服务。2014年10月,美国两大科技巨头苹果公司和Facebook宣布,将提供冷冻卵子费用作为女性员工的一项福利。2013年,日本生殖医学会发布了允许健康的独身女性为将来受孕而冷冻保存卵子的指导方针:健康的独身女性,如果担心将来可能患上不孕症的,可以冷冻保存卵子;不建议采集40岁以上女性的卵子;不推荐利用保存的卵子治疗45岁以上女性的不孕症。
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缺乏法律
支持多年来,伴随着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其在临床上的日益普遍应用,围绕冻卵在内的诸多问题开始越来越频繁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对这一技术作出规范已经成为保障其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
原卫生部于2001年专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部规章,对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进行了明确规范。2003年,原卫生部进一步修改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其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卵子冷冻技术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因此为单身女性冻卵,违反了上述规定。也正是依据此规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了原告的冻卵要求。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然而,在2017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卫计委”)官网的一则回应中曾提到,吉林省的上述规定实施10余年来,尚无1例单身女性申请借助医学手段生育。
2018年2月,有记者曾专门针对此《条例》的实施情况电话咨询吉林的6家医院是否可以给未婚单身女性做人类辅助生育事宜,均得到否定答复。
据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邓勇介绍,冷冻卵子尚缺乏明确规定,而且需要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仅可用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进行体外授精即胚胎移植的夫妇,取卵日男方不能及时提供精子,或为无精子、死精子,同时拒绝接受供精的,可先将全部卵子或者部分卵子冻存;二是希望保留生育能力的癌症患者,在治疗前可先行冷冻卵子。
据华南理工大学硕士朱薇薇介绍,我国法律既没有认可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权利,也没有否认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权利。这就使得冷冻卵子成为辅助生殖技术的“灰色地带”,也成为学界、业界,包括社会公众讨论的热点。朱薇薇说,这不仅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对于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不能及时规范,还因为技术发展的层次水平不足以启动立法程序,表现在推动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立法的社会环境不够成熟;出于对计划生育政策、冻卵技术的发展现状、社会伦理和婚姻制度及其他相关权利问题的考量,我国对单身女性冻卵和生育权保护的立法采取了观望的态度。
冻卵服务面临技术和伦理道德风险
冻卵的核心技术是如何安全、有效地保存卵子。玻璃化冷冻技术出现后,冷冻卵子复苏的成功率不断提高。2012年,美国辅助生殖技术协会正式将冻卵技术从“实验性”项目中移除,冻卵自此进入临床应用阶段。
然而,作为一种辅助生殖技术,冻卵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非100%,而且存在一定“副作用”。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辅助生殖技术研究室主任康跃凡表示,冷冻卵子需要人为服用或注射激素,用超过生理剂量的促排卵激素促使女性体内产生比自然生理状态下更多的卵子。这种状态有可能导致一部分人产生“卵巢过激综合症”,产生如腹水等不良反应,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血栓。因此,不建议单纯想借助冷冻卵子手术、人为推迟生育年龄的女性冷冻卵子,这个过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冻卵也存在一定的伦理问题。四川医科大学教师王林智认为,对于冷冻卵子的单身女性,错过最佳生育年龄的可能性会非常大,继而成为高龄产妇。其出于对胎儿和自身生命健康的考虑,可能会选择最佳育龄、身体机能较好的育龄妇女来进行代孕。在这种情况下,生育风险扩大,极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代孕等系列伦理问题。然而,代孕所涉及的伦理问题并不亚于冷冻卵细胞所涉及的伦理问题。
王林智提到,单身女性在冷冻卵子之后,对于卵子的保管、处置及配对的风险等问题也值得探讨。比如,2012年广东省深圳市就发生了一起“卵子非法交易案件”,一家黑中介借助养老院的外衣秘密进行取卵手术和受精卵培育,每笔交易可获利10-15万元。另一方面,单身女性使用冻卵生子,必然涉及到精子的来源问题。目前,我国的捐精制度要求对捐精人身份保密。因此,冰冻卵细胞若从精子库中提取精子细胞进行配对,所产生的后代相对于自然生育的后代,其近亲婚配的风险将增加。这对血缘、婚姻家庭等伦理方面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一直有部分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关于单身女性冻卵权益的建议。2017年12月,原卫计委给予回应称: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均没有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广泛深入调查,加强研究论证,密切关注“冷冻卵子”等技术发展,积极做好可行性研究,审慎推进临床应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单身女性的合法权益。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副会长刘长秋认为,法律需要关注并公平对待所有人合理的权利需求。其中,自然包括作为不孕不育者及具有不孕不育高风险的人群。以此为基点,冻卵尽管不应当为法律所提倡和推崇,但其作为实现少数人生育权利的一种客观需要,却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于这些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正是法律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需求。为此,法律需要保护捐精与冻卵者的捐献权、自主权、隐私权及生育权等在内的各种正当权利,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切实的权利支持。
王林智建议,加强对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立法保护,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适当放宽我国冷冻卵子的适用对象。具体而言,在原有的冷冻卵子的对象中新增单身女性群体;严格限制启用冷冻卵子的适用条件,规范冷冻卵子的配对办法;如果时机成熟,可以考虑提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法律层级,将现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这一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以便更好地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面临的伦理、法律等系列问题。
湖北中医药大学教师张宇清建议,加强民法领域的保护力度,在法律中明确冷冻卵子技术开展中单身女性享有基因隐私权、自由权、处分权等民事权利,负有不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卵子买卖等法律义务;完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合同条款,进一步细化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行使条件及权限;对于提供冷冻卵子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当事人许可,故意泄露当事人信息或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处理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法律应明确其侵权责任。
朱薇薇建议,加强对生育权的专门立法,将对生育权利的立法从其他法律中分离出来,建立专门的人口与生育权利的法律,明确生育权的主体与内容,肯定生育权行使的方式和保护举措;从民法角度加强对生育权侵权的处理规定,从刑法和行政法角度加强对生育权实现和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和处罚。另外,要加强对冻卵技术应用的规范,制定专门的冷冻卵子技术的管理规则,对冷冻卵子技术应用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明确的立法,甚至是设立人类辅助生殖法,提高立法等级,将冷冻卵子技术等辅助生殖技术统一立法、规范应用。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40期